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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就辞职 培训费用要埋单 法官提醒:技术工人提前“跳槽”应担责

  现代社会的发展表明,专业技术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但一些经过在职培训的工人一朝“本领”在手,往往就会不顾合同约定的服务期的规定,提前与企业挥手说“再见”。1月23日,江苏省海安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此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1997年7月,原告花某到原海安县某机械厂(被告机械公司前身)工作。2000年7月9日,花某与机械厂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机械厂派送花某到南京某大学进行技术培训,花某培训期满,必须为机械厂服务10年,花某在服务期内自动离职、申请辞职或终止合同而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万元。2000年8月21日至9月11日,花某赴南京进行了技术培训,机械厂共为其花费1560元。培训结束后,花某仍回机械厂工作。2005年4月24日,花某以工作时间长、工资少、没有加班工资等为由书面向机械公司申请辞职。5月27日,机械公司向花某送达书面通知,表示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原告缴纳违约金8000元、培训费780元。此后,花某未到机械公司上班。同年6月2日,机械公司向花某邮递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后花某和机械公司分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同年9月13日,根据双方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分别作出两份仲裁裁决书。第一份裁决书裁定:对机械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予以确认;自裁决书生效起十个工作日内,机械公司为花某办理档案转移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份裁决书裁定: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花某支付机械公司违约金5000元;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花某赔偿机械公司培训费780元。花某对上述两份裁决书均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花某与被告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被告为生产需要派遣原告进行技术培训前,双方就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作过明确约定,该约定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如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后应当依法律或合同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原、被告双方并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认定原告的行为系主动辞职,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机械公司为花某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和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花某向机械公司分别支付违约金和部分培训费;驳回了花某要求被告机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经过在职职业培训并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的技术工人提前辞职的法律责任问题。 

  职业培训是指根据社会职业的要求以及劳动者择业的意愿,对求职者和在职者进行的旨在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职业培训有以下特点:一是职业培训是以提高劳动者在某一领域的专业技术和实际操作机能为目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二是职业培训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包括失业劳动者、企业的下岗人员、在职职工和其他求职者。三是职业培训以有关的知识运用和实际操作技能为主,在教育内容上具有选择性和单一性。职业培训可分为就业前的职业培训和就业后的职业培训两大类。就业后的培训也称在职培训,是指以已经就业的劳动者为培训对象的培训。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力的同时,负有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不对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在职职工实施一定的约束,对用人单位而言,显然是不公正的。尽管我国劳动法对服务期未作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和各地的劳动合同条例中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服务期的约定予以了肯定。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与其出资培训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另行协商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因此,本案原告花某的提前辞职行为违反了服务期的规定,其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并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随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一方面,大量的企业富余职工成为下岗工人,另一方面,一些新型的生产岗位的工作没有人干,出现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的现象。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使其掌握专业技术,能大大缓解企业改制给社会带来的震荡,保持社会的稳定。 

  一些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告诉笔者,近年来,技术工人不顾服务期约定提前跳槽的现象有大幅上升势头,法院受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也不断增加。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部分劳动者法制观念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部分用人单位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用人观念。因此,随着企业的发展,合理增加工人的薪酬,并建立宽松的有利于职工施展才华的环境,才是留住人才的根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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