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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长培训步入法制轨道
新任校长必须持证上岗

  本报北京3月1日讯 记者王向东报道:日前,我国第一部专为校长培训工作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规章———《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由教育部颁布施行,标志着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已步入法制化轨道。

  近十年来,我国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学校长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八五”、“九五”期间,广大中小学校长普遍接受了岗位培训和多种形式的提高培训,有力地促进了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中小学校长队伍整体素质在很多方面还不能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部分校长的教育思想、法制意识、品德修养、管理能力等相对滞后,制约了基础教育的改革发展,制约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规定》的发布,将从制度上保证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长远、持续发展。

  《规定》对中小学校长培训的内容和形式、组织和管理、培训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要求,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没有按计划接受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者,中小学校长任免机关或聘任机构应令其在一年内补上。期满仍未能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者,不能继续担任校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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