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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约定服务期得赔培训费 

人才选择东家时往往把是否有培训作为重要标准之一,因为有培训意味着有发展。而企业一旦提供高费用的培训,都会让雇员签订服务期以保证这钱不是白投的。否则就是帮别人做嫁衣裳了。本期案例中,主人公用了培训费可没有和企业签订服务期,辞职时是否需要赔偿培训费呢?

「案例回放」

黄某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因工作需要准备出资送黄某去培训。黄某表示自己正在自费学习业务课程,不必再另行培训,但要求公司给予报销费用。公司同意了黄某的要求,给予报销费用1万元。

一年后,黄某因跳槽而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表示已报销了黄某的培训费,黄某应当为公司服务5年,否则就应当进行赔偿,对黄某的辞职不予同意。黄某不接受公司的说法,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争议焦点」

在黄某看来,公司只是报销了一些费用,并未对自己进行过培训;而且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要求自己服务5年没有依据。所以自己辞职完全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则认为:虽然没有签订服务期协议,但公司提供了黄某1万元的培训费,等于提供了培训,按照相关规定就产生了服务期。

双方争议焦点是:在双方未就培训事项签订协议也未约定服务期限的情况下,辞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公司培训费用的责任。

「案情分析」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根据该规定,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及服务期限,而用人单位已出资对劳动者进行培训,则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其标准为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劳动者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公司报销了黄某的培训费用,可以认定公司出资对黄某进行了培训;双方未就培训后的服务期进行约定,按规定可以作5年服务期计算;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黄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公司即可;黄某经公司培训后工作一年即提出辞职,实际上造成了公司的经济损失,公司可以要求黄某赔偿培训费损失;培训费损失的计算,应按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的规定进行。因此,仲裁委员会裁定黄某按规定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损失,应支付的培训费用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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