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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2 劳动法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京劳关发[1995]260号 颁布时间:1995.08.22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转发给你们,现就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与职工已达成请假、放长假及停薪留职协议,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对逾期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二、对因故通知停薪留职职工提前回单位而未归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三、企业对长期病休职工应加强管理,对已经恢复健康能够从事正常工作,而未回单位工作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执行。

  四、对不辞而别的职工按《复函》中规定的程序办理;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企发字〔1993〕385号)追究赔偿责任,做自动离职处理。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1995年7月31日 劳办发〔1995〕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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