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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7]29号 颁布时间:2007.02.25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中央在京企业,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83号,以下简称183号令),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以下简称《具体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对183号令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83号令第二条规定的被保险人包括: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本市及外埠非农业户籍的城镇职工;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依法经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等形式灵活就业的人员。 

  二、企业与被保险人均须按183号令规定的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止。 

  三、183号令第十二条“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中的“工资”指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范围内发放的工资。 

  “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定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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