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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举办“全国商务系统特许经营培训班”

  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于2005年12月28日至30日在北京举办了“全国商务系统特许经营培训班”。此次培训的重点是特许经营基本理论、特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和特许经营政策法规。我厅商业改革发展处和来自长、株、潭三市商务局的4名同志参加了此次培训。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介绍 
   
  (一)特许经营为什么受到政府的高度关注 
  特许经营是特许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品牌、管理技术体系等输出为核心的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也是企业实现快速发展和低成本扩张的有效途径。当前,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特许经营在世界各国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也日益显著。特许经营之所以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是特许经营通过先进管理的扩张,是提升第三产业整体水平的有效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五"以来,我国第三产业发展很快,在GDP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但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却还存在很大差距,2003年我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33%,不仅远未达到英克尔斯现代化标准的要求(英克尔斯现代化标准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社会学家英克尔斯提出的对现代化度量的10项标准,“服务业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在45%以上”是其中一项重要度量标准),而且低于世界低收入国家37%的平均水平,更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60-80%的水平,发展还很不成熟。国内外实践证明,特许经营有助于提升第三产业的整体水平。通过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7-11、麦当劳、肯德基等一些企业迅速跻身于国际大型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的行列。近年来,我国零售业、餐饮业以及包括汽车后市场服务、房地产中介咨询、洗衣、健身、儿童启智教育、技能培训等现代生活服务业和现代商务服务业的快速发展无不与特许经营的引入有关。目前,服装服饰、保健品、家用电器、信息产品与服务等行业也正在利用特许经营建立和整合自主的市场网络和终端。随着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图书音像、烟草、旅游、农资等行业也运用特许经营对现有网点资源进行整合和重组。 
  二是特许经营具有以创业促就业的功能。 
  以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为代表的现代流通业是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产业,是先进生产力在流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的快速发展可以有力地拉动投资需求、技术进步,吸纳大量劳动力。比如在美国,现有的1400个特许体系,可以向社会提供1800万个直接和间接的就业岗位,实现销售额达15300亿美元。根据国家“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我国“十五”期间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争取达到7.5%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33.2%提高到2005年的36%;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4%以上,累计新增就业人数争取达到4500万人,占社会就业人数的比重由2000年的27.5%提高到2005年的33%。特许经营作为当今世界上最为流行的企业扩张和个人创业的有效途径,对“十五”乃至“十一五”期间增加社会就业岗位将起到一定的作用。据统计,我国目前已经形成的1900个特许体系向社会提供直接就业岗位已经超过200万个。随着体系规模的扩大和数量的增加,特许经营对增加就业的贡献将进一步加大。 
  三是特许经营对促进和扩大中小企业的合作和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 
  广大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中最活跃的市场细胞和组成部分。以先进管理为纽带的中小企业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创新载体、是吸纳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是维系经济稳定增长的市场基础、是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中坚力量。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仅存在着融资难等外部困难,同时还有缺乏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先进高效的组织形式等问题。西方许多经济学家和企业家认为,发展特许经营是推动一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的途径。特许经营倡导的“与人合作,与人分享”,“合作双赢”的理念,符合市场信用体制建立的要求。同时,“散、小、差”的中小企业通过到特许经营方式加入到拥有先进经营技术和品牌的龙头企业的行列,利用特许者的信誉、品牌、专利技术、管理诀窍等,有助于使这些企业提高组织化程度,并通过“借梯上楼”方式获得良好的经营效益,提高企业的生存、发展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提升和提高,有得于企业做强做大。 
  当前,我国居民消费观念、消费结构、消费行为正在发生变化,在未来几年里,我国特许经营的发展面临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机遇。随着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出台及国内信用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市场环境将进一步规范,国内特许企业管理体系将不断完善,特许经营即将迎来新的发展高潮。 
  2004年12月,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下面,就《办法》的发布背景及主要特点向大家做具体介绍。 

  (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发布的背景 
  特许经营是特许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以品牌、管理技术体系等输出为核心的现代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也是一种投资形式。由于特许经营不是通过资本、设备等有形的、易于保护的财产进行扩张,而是通过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的许可进行扩张,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保障。 
  1、中国的特许经营起步晚,发展速度迅猛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全新的现代营销模式,在中国经过十余年的推广和普及,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运用,并受到广大投资人的青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的增长,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据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特许体系已突破两千个,是目前世界上特许体系最多的国家。特许加盟店铺数达12万家,从业人员180万人,2004年新增就业人数约60万人,特许经营已渗透到近50个行业、业态,2004年特许企业店铺数增长率为38%。中国已成为发展最快、市场空间最大、也是投资者和国外特许经营者最关注的市场。可以预见,在中国市场不断开放和经济稳步发展的带动下,在今后一段时间,新的特许经营体系的建立还会加快,数量还将大幅度增加。 
  2、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存在诸多问题 
  我国特许经营发展的实践证明,特许经营在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吸纳民间资本、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一是特许经营体系规模小,实力不强。我国导入特许经营虽然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绝大多数特许经营体系是近三到四年发展起来的,单体系规模较小,实力较弱,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不高,网络稳定性差,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明显的差距。美国2003年特许经营体系共1400个,但店铺数却达76.7万个,平均每个体系拥有548个店铺,安置就业达1800万个,实现销售额达15300亿美元,占社会零售总额的比重超过50%。通过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7-11、麦当劳、肯德基等一些企业迅速跻身于国际大型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的行列。我国特许经营体系的数量虽然已居世界第一,店铺总数只有8.2万个,平均每个体系拥有43个店铺,不到美国的十二分之一。 
  二是特许经营行为不规范。一是特许经营的准备期短,特许双方信任度不高。我国企业从创建到开始特许经营,中间的直营店运行和总部建设准备时间普遍偏短,有的公司成立不到一年就从事特许经营。在没有一到两年直营经验的情况下开展特许经营,对体系本身来说,往往存在一些缺陷和不成熟的地方,对下一步的特许体系的维护和发展容易产生不利影响。准备期短,也影响到特许双方的合同期,造成特许双方对合作关系维护缺乏重视和各种短期行为,这对特许体系长期稳定发展存在不利影响。目前,特许总部和加盟商之间缺乏信任的问题较为突出,不诚信是导致纠纷发生和合作关系瓦解的主要原因。二是加盟费金额偏低,收取方式不规范。目前,特许经营的加盟费金额普遍偏低,说明品牌价值和知名度有限,不足以支撑高水平的加盟费。同时,特许权使用费的收取方式多为按定额收取,此种方式也缺乏科学性。三是融资渠道不畅使得特许企业在总部建设上的投入不够,进而无法对加盟店提供有力支持。 
  三是立法和监管滞后,借特许经营实施商业欺诈屡有发生。目前我国特许经营市场秩序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如特许人不具备开展特许经营的基本条件就进行招募加盟商的活动;没有注册商标或经营不到一年就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披露信息不规范;特许经营双方不遵守经营合同规定,故意违约;受许人逃缴费用、侵犯特许人知识产权等。更为严重的是,少数不法分子借用特许经营进行诈骗、圈钱、传销等坑害投资者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使得投资者利益受损,对社会稳定也造成一定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商务部出台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关键内容介绍 
  与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相比较,新《办法》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一个是信息披露,新办法比老办法规定的更加详细;第二个是增加了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特许经营方面的规定;第三个变化是对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的资格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即两店一年的规定,两个直营店,一年以上经营业绩。第四个是增加了政府行政部门管理的内容。目前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要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以前的办法中是没有的。第五个是增加了广告宣传的规定。现在虚假的广告宣传是出现特许经营欺诈、以及不规范的一个主要的原因,所以新办法中对特许企业开展了广告宣传做了相应的要求;第六个是增加了对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保护,以上几方面是比较大的变化。 
  1、新《办法》规定了特许经营的基本内涵 
  在新办法中对特许经营概念做了基本的规定,即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定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通过这个定义,可以看到特许经营强调的是合同关系。这个合同实际上是指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的双方他们都是独立的法人或者机构,就是说他们之间不是资产所属关系。第二点它所授予的是商标、商号、经营模式,就是说它在很大程度上经营资产的输出,商标、经营模式等等是在无形资产的范畴。与有形资产输出相比,更加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有一个特点,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这个统一经营体系是指它的字号、经营的产品和提供经营的方式等等,它是统一的。所以对于普通的消费者来说,从经营外表店铺上来看,看不出是直营店还是加盟店,这是表现形式。还有一个特点,要支付特许经营费,在实践操作中,有的特许体系不收取特许经营费。但是一般来讲都要收取特许经营费,即使不收取特许经营费,作为特许者和特许人也会通过其他的一些方式来获得由于输出无形资产、输出品牌得到的一些回报。所以归纳起来,第一强调根据合同约定一种合作的关系,第二是强调无形资产,第三是强调统一经营,另外就是特许之前要支付特许经营费,以上构成特许经营的基本内涵。 
  2、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新《办法》的最大进步。 
  特许经营也是一种商业交易,特许人是在出售其制造的特殊“商品”——经营模式。这种“商品”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凭直观去感觉和认知,需要全面地了解与该“商品”有关的各种信息,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是否货真价实,是否可以投资。《办法》第四章“信息披露”,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如何“真实、准确”地向自己的顾客即被特许人介绍其推销的“经营模式”,如何撰写信息披露文件,并且财务情况还得提交会计师作出的审计报告。特许人的介绍不仅在推销“经营模式”的时候,而且贯穿于被特许人使用“经营模式”的全过程之中,即当“经营模式”的功能及使用方法等发生变化时,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及时更新。不仅如此,当被特许人要求特许人提供有关信息时,特许人也应当满足被特许人的正当要求。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特许人对其“经营模式”的介绍不充分或者是虚假的,欺骗了被特许人,并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特许人须对此负责。 
  全面全程的信息披露,独立的财务审计,不充分及虚假披露信息的法定赔偿,形成了中国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的基本特点。这使得特许经营权的销售公开化、透明化,保障了被特许人的知情权,使被特许人可以在充分、准确了解特许经营权的真实情况下,基于其独立与客观的判断,做出投资选择。 
  3、对特许经营权广告营销宣传的规制,是新《办法》的新举措。 
  要求特许人的营销广告“准确、真实、合法”,没有“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尤其是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资料,必须明确“地区及时间”,并且不得“夸大”或者“隐瞒”特许经营的“利益”情况。这一部分内容是针对目前特许人在广告宣传中存在的任意夸大经营收益,对被特许人不做任何风险提示,以及少数不法分子通过广告宣传,借特许经营之名从事商业欺诈等现象做出的规定。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保障被特许人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借特许经营之名从事商业欺诈的行为。 
  4、对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新《办法》的又一亮点。 
  关于对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未与特许人签订特许合同但在信息批露中获得特许人商业秘密的特许经营申请人要承担保密义务;二是被特许人及其雇员不得泄漏或使用其在特许经营期间所知悉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以上两个方面对于保护特许人的利益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我们在新办法中增加了第二十条,有关被特许人就特许人要求需要提供的有关经营能力的证明,同时增加了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未与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任何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5、对特许人设立了较高市场准入门槛,是规范特许经营的有效手段。 
  新《办法》要求特许人在开展特许经营时,在中国境内至少必须拥有“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纸上谈兵的特许经营将被禁止;以及是否拥有符合特许经营要求的经营资源、指导和培训能力、货物供应系统等,成为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准入的基本门槛。特别是将具有“欺诈”前科者逐出特许经营市场,将有利于打击特许经营行业中的不法分子,净化特许经营市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还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要求不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同时适用于国内开展特许经营的企业。 
  6、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备案,构筑了对特许经营的监管模式。 
  特许经营涉及生产、流通、服务领域近百个行业,特许经营最发达的国家销售额已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40%左右。这些国家对特许经营的立法和管理非常重视,特别是特许经营发展较早的欧美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特许经营的管理也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中都规定了进行审批或登记的内容,如马来西亚《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进行申请登记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印度尼西亚的《特许经营条例》规定,特许人必须到工商部申请并取得注册执照后方可从事特许经营;美国也规定在特许经营合同签订前应到政府部门登记注册。总之,随着特许经营的发展,世界各国都对特许经营的立法日益关注,不但法律的内容日益充实,而且法律的调控力度也越来越大。进行有效的备案,是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与国际市场规则相衔接的迫切需要。在新《办法》中规定的备案形式,主要是为了掌握特许经营的动态情况,并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及时公布,最大限度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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